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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草案)

发表日期:2008-7-15 已经有1975位读者读过此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1/26/2007 10:59:23 AM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船员服务簿签发与取得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
 
    第四条(船员定义)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受聘或将会受聘在船舶和设施上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船员注册的定义)船员注册是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申请人具备船员职业资格的行为。
    第六条(船员注册的范围)凡在中国籍50总吨或以上的内河船舶上、1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工作并列入船上船员编制的人员,以及在外国籍船舶上工作并列入船上船员编制的中国籍公民,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船员注册。
    第七条(船员注册的申请1:1、个人申请2、代理人申请)意欲从事船员职业申请船员注册者,可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手续。
    第八条(船员注册的申请2: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如是公民的,在为申请人办理船员注册申请时应出示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的委托书,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行为负责。
    第九条(船员注册的申请3: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如是法人的,需事先在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行为负责。
    第十条(船员注册的类别:1、内河船员2、国内航线3、国际航线)船员注册分为: 内河船舶船员注册和海船船员注册。海船船员注册分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注册和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注册。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1、《内河船舶船员注册记录簿》2、《国内航线海船船员注册记录簿》3、《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注册记录簿》)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船员注册的类别分别设立书面的《内河船舶船员注册记录簿》、《国内航线海船船员注册记录簿》、《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注册记录簿》,用于船员注册个人基本信息记载。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船员注册基本信息数据库)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员注册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库》,用于存储注册船员的个人基本信息,供查询、统计和数据分析。
    第十三条(船员注册的内容)船员注册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中文, 汉语拼音)、 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健康状况和专业技术状况等。
    第十四条(船员注册的条件1)
申请注册内河船舶船员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在船实习、见习年满十六周岁)但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  符合国家的船员健康要求;
(三)    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四)  不处于服刑或司法监管期;
(五) 没有本办法第 条规定被禁止注册的情况
    第十五条(船员注册的条件2)
申请注册国内航线海船船员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 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三) 完成不少于三个月认可的海船船员培训或具有十二月认可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
    第十六条(船员注册的条件3)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海船船员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 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三) 完成不少于六个月认可的海船船员培训或具有十二月认可的国内航线海船服务资历;
(四) 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七条(船员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注册船员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符合规定的近期证件照片四张; 
(五)学历证明。
(六)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七)海船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八条(船员注册的受理程序)海事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注册船员者提交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并于受理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获准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注册。同时将需注册的内容载入相应的《船员注册记录簿》内。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同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经核准注册即取得从事船员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船员注册后的输出:船员服务簿和船员IC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申请人船员注册后,应签发船员服务簿给获准注册的申请人并留取申请人的指纹。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留下的指纹为其制作和核发船员IC卡,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持证人的船员身份识别。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船员服务簿管理数据库)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员服务簿管理数据库》,用于对已签发的船员服务簿以及相关行为的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船员IC卡管理数据库)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员IC卡管理数据库》,用于对已核发船员IC卡以及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注册的变更,中止和注销1)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注册船员申请注册的内容发生变更时,船员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船员注册的变更,中止和注销2)
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员存在下列情形和行为之一的,应当中止其注册:
(一) 因健康原因不宜在船上服务;
(二) 未按照规定进行《船员服务簿》的定期审验;             
(三) 具有本办法第 章第  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船员注册的变更,中止和注销3)
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员存在下列情形和行为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注册:
(一) 船员本人书面申请注销其注册资格;
(二) 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 死亡;
(四) 具有本办法第 章第   条所列行为的;
(五) 重复注册的。
    第二十六条(船员注册的变更,中止和注销4)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把船员中止或注销注册的情况予以公布,同时在海事管理机构船员注册基本信息管理数据库中予以标识。船员中止注册期间不得在船上服务,中止注册期满后,可以申请恢复注册。
    第二十七条(船员注册的变更,中止和注销5)被注销船员注册的,自注销注册之日起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申请恢复注册或重新注册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船员注册管理1)船员不得重复注册。
    第三十条(船员注册管理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船员注册管理纳入“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内受到有效和连续的控制。
    第三十一条(船员注册管理3)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持《船员注册记录簿》和《海事管理机构船员注册基本信息管理数据库》所有注册船员的个人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安全。
注册船员的内容、信息和数据,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二条(船员注册管理4)船员注册的编号实行全国统一编码,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海事管理机构在为船员注册时,应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注册编号。
    第三十三条(船员注册管理6)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业已注册的所有船员的任职资历、适任状况、持有船员证书的情况、安全记录、违章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船员注册管理7)海事管理机构不受理未列入《船员注册记录簿》的申请人办理任何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相关业务申请。
 
第三章 船员服务簿
 
    第三十五条(船员服务簿的定义)《船员服务簿》是表明持有人依法经过船员注册取得船员职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船员服务簿的功能)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是船员申请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发证和上船任职服务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跟踪管理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七条(船员服务簿的记载内容)船员服务簿的记载事项包括:船员的注册信息、健康状况、在船任职表现、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安全及违章纪录、注册变更、参加各种培训和所持船员证件等情况。《船员服务簿》的各项记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涂改、伪造或失实的记载内容无效。
    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簿的签发与编号-船员服务簿数据库)船员服务簿由受理船员注册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签发和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将船员服务簿签发情况记载到船员服务簿管理数据库内。《船员服务簿》的编号与船员注册编号一致。
    第三十九条(船员服务簿的任职、解职签注)船员上船任职或离职之前应先办理船员任解职签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将船员每次上船任职、解职离船情况以及在船的任职表现及时录入到《船员任职资历管理数据库》内,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第四十条(船员服务簿的定期审验和签证)船员所持的《船员服务簿》应当定期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审验一次。船员应当按规定及时申请《船员服务簿》的定期审验。通过定期审验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方可为其办理《船员服务簿》定期审验合格签证。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的签注职责1:1、海事调查人员负责输入海损、机损事故记录-事故和违法记录库;2、海事现场检查管负责输入船员违法记录-事故和违法记录库)
船员的下列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予以签注:
(一)    受到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处罚;
(二)    在水上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三)    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事故和现场监管记录库)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海事管理机构事故和现场监管记录库》,用于记载船舶发生的海损、机损事故和海事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船员违法违规情况。
    第四十三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1:保管)船员上船任职应携带船员服务簿并保持在船上,以便于随时接受检查。
    第四十四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2:)船员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或以上船员服务簿。
    第四十五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3:)船员不得将船员服务簿借用给其他人。
    第四十六条(船员服务簿的补发管理)船员丢失或毁坏船员服务簿,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和换发。
第四章 船长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船长的责任1:记载)船长负责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记载船员的船上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负责编制《船舶船员名单》并提供名单副本给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船长的责任2:)船长负责编制本船《船舶船员名单》并提供名单副本给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如本船船员有变动时,船长应及时将被动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供新的名单。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录入船舶船员名单-船舶船员名单数据库-基本库)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录入船舶船员名单到《船舶船员名单管理数据库》。
    第五十条(船舶船员名单管理数据库)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船员名单管理数据库》,用于对船舶船长提供的船舶船员名单进行管理,便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际船上任职情况进行核对。
 
第五章 第五章     船员用人单位
 
    第五十一条(对船员用人单位实行编码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用人单位实行编码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船员管理业务范围)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的船员办理船员注册申请、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等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船员用人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依法建立和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有负责船员技术和安全管理的部门及专业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管理设备;
  (三)配备有完整的和最新的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
  (四)建立有效的内部船员管理制度,经营国际航线的公司还应建立认可的质量体系。
    第五十四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1:设立《船舶船员名册》-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书面的《船员录用名册》,将所有业经注册并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有关个人信息记载入本单位的《船员录用名册》。
    第五十五条《船员录用名册》分为《内河船舶船员录用名册》和《海船船员录用名册》,其中《海船船员雇用名册》分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录用名册》和《国际航线海船船员录用名册》。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录用的注册船员分别录入到相应的名册内。《船员录用名册》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船员的姓名(中文、汉语拼音)、性别、国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船员服务簿》编号等。
    第五十六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2:设立《船舶船员名册》-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
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船员录用名册》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当用人单位的《船员录用名册》内的人员发生变化或更新时,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其最新的《船员录用名册》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3:设立《船舶船员名册》-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
用人单位应当保持其《船员录用名册》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当用人单位与名册内的船员解除劳动合同或与新录用的船员签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船员解除或签订劳动合同后及时更新其《船员录用名册》。
    第五十八条(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用于对用人单位《船员录用名册》的管理和查询。
    第五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4:录用已注册的船员-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用人单位必须录用业经海事管理机构注册的船员。
    第六十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5:需与派上船的船员签订合同-船员合同管理数据库)船员上船服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船员劳动合同。同时将签订的船员劳动合同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6:需与派上船的船员签订合同-船员劳动合同管理数据库)
用人单位与名册内的船员解除船员劳动合同或与新录用的船员签订船员劳动合同均需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员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六十二条(船员劳动合同管理数据库)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海事管理机构船员劳动合同管理数据库),用于对用人单位与船员签订的船员劳动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和查询,保持船员的有序流动。
    第六十三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7:负责录入船员资历-船员上船任职资历管理数据库)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将船员每次上船任职、解职离船情况以及在船的任职表现及时录入到《船员任职资历管理数据库》内,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第六十四条(船员上船任职资历管理数据库)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海事管理机构船员上船任职资历管理数据库),用于对船员上船任职服务资历的管理、查询和核对。并对船员的技术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十五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8:建立船员档案数据库)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船员录用名册》对应的船员档案,以保证海事管理机构随时可查到被录用的所有船员的有关资料,包括船员的自然情况、船员登记编号、职务、任职资历和船上的任解职记录、适任状况、文化程度和专业学历、专业工作经历、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持有各种船员证书的情况、健康状况、安全记录、违章记录、家庭住址、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劳动合同编号及其签订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六十六条  (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9:)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国际公约。
    第六十七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10:)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船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11:)用单位法人分立、合并、更名、迁移,船名、船舶变更,船员调离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章 第六章     船员服务机构
 
    第六十九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满足的条件)
船员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备案;
(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以提供船员技术和事务服务为主,不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备齐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国际公约;
(五)配备熟悉船员职业并有船上工作经历的专业人员;
(六)配置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七)具备对所有通过其代理登记的船员实施跟踪管理和连续服务的能力;
(八)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和备案。
    第七十条 (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代理申办船员注册;
(二)代理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申请手续及相关业务;
(三)对所有通过其代理的注册船员实施跟踪管理和连续服务;
(四)向船员和船员用人单位提供信息、专业技术、法律等服务。              
(五)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与船员职业和技术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七十一条 (船员服务机构的职责1:设立《船舶船员名册》-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由其办理船员注册的船员按类别建立《内河船船员登记记录簿》、《国内航线海船船员登记记录簿》、《国际航线海船船员登记记录簿》。
    第七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的职责2:设立《船舶船员名册》-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将其《船员登记记录簿》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的职责3:设立《船舶船员名册》-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保持其《船员登记记录簿》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条(船员服务机构的职责3:录用已注册的船员-船舶船员名册管理数据库-基本库)
    第七十四条   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七十五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未经海事机构批准和备案的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办理船员有关业务。
 
第七章    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条(船员违反)
第条(船长违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
第条 (服务机构违反)
 
第九章 附则
第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三)“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四)“公司”是指船公司和船员公司。其中,船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以及从船舶所有人处取得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和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赁人等法人机构;船员公司是指拥有船员但不经营船舶并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法人机构。
(六)“船员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可使用、调配、派遣船员的单位。
(七)“船员服务机构”是指向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专门向船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
第条  中国籍近海移动装置上负责航海和海上安全的人员的注册,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下列船舶上工作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的下限以下的船舶;
(二)军事舰船;
(三)渔船;
(四)体育运动船;
(五)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对本条二款(一)项所述的船舶,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
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船员注册记录簿》、《船员录用名册》的格式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船员注册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的船员注册均为非官方或非正式的注册。
第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内的船员注册管理。
 第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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